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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藐视法庭(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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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苏驳斥了王良金后,邵小帅被请出庭。

公诉人问询他的焦点集中在当晚林子茜是去约会,而非辩护人和被告所说的“打车回学校”。

同时展示的还有两人的微信聊天截图,截图证明了二人当晚约好在时代广场约会看电影的事实。

而且事发前一直还有聊天,而在林子茜到达桃苑路公交站时,她还给邵小帅打了个电话,商量看哪部电影的事。

公诉人随之展示了邵小帅在网上购买的两张电影票凭证。林子茜赴约的事实再明了不过。

这一问询的目的就是为了击破几个被告说林子茜上班酒醉主动上车的谎言。

但王良金狡辩认为,林子茜去赴约确实是事实,但这并不影响她醉酒忘事的结果,尤其见到我当事人后勾起玩心,就忘记了赴约的事。

邵小帅被气得浑身发抖,哭着质问王良金:“你为什么要胡说?你是律师,为什么说谎?”不过很快就被法官敲锤制止。

王良金并没有理会邵小帅,而是继续发问,询问起邵小帅和林子茜既然在谈恋爱,你们的亲密到了什么程度?

邵小帅红了脸,只承认有亲吻牵手搂抱行为。还说,因为茜茜爸爸的家教很严,所以茜茜一直都很抗拒更进一步的亲密行为。

“你们没有过抚摸或性接触的行为吗?”王良金直击隐秘话题,邵小帅手足无措满脸通红。

“反对!这是证人的隐私,辩护人无权在法庭上公开询问,且辩护人提问和本案无关!”公诉人立即举手抗议。

“审判长,这很重要,一个有性经验和没有性经验的女人,所呈现的社会行为也完全不同,这直接关系我当事人的权利!”王良金立即反驳。

“反对无效!”法官裁决道。

“请证人回答!”王良金逼迫道。

邵小帅看了一眼公诉席上那个威严如天神震怒在即的林父,心头直发怵,支吾了半天,才说:“我,我是,提出过要求,但都被茜茜拒绝了。”回答时,眼神一直躲着林父。

王良金看到他躲闪的眼神,当即不留任何喘息的空隙,立马展开高压逼问:“你们到底发生了关系没有,法庭上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反对,辩护人在威胁我证人!”公诉人不由分说插话打断。

“反对有效,辩护人请注意措辞!”法官裁决道。

“证人邵小帅请正面回答,你和林子茜发生关系没有?”王良金咄咄逼问道。

邵小帅承受不住压迫,才承认,他们确实有脱光衣服抱在一起的行为,但是没有进行那一步。

“证人邵小帅你在说谎,有亲密行为,却没有实质地进入身体,你是如何解决生理需求的?是不是林子茜给你做了其他抚慰性的动作?”

王良金明知公诉人会反对、法官会警告,仍旧穷追猛打,给邵小帅制造混乱心理而无法正常作证。

林子苏已经明白王良金想问的答案,因为她就对周瑁远做过,而且不止一次,想到这里,禁不住脸红心跳起来。

林宗南的脸已是黑云密布,怒气无从宣泄,便回头瞪了一眼林子苏,林子苏一脸无辜,送了一个问号给父亲,为什么瞪我,这也怪我吗?我又没有教茜茜?!脸禁不住又烫了起来。

“反对!反对!这是证人的隐私,辩护人无权在法庭上公开询问!”公诉人发出强烈抗议。

“反对有效!辩护人请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发出严厉警告。

邵小帅哪见过这种阵仗,魂都快吓了,急得也哭了起来,“我没有说谎,我们真的没做,我们真的没做……”。

起初不敢承认脱衣服抚摸的事实,是惧怕林父的威严。但这就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后果,邵小帅证词前后不一,这对公诉方极为不利,而这正是辩护人想要的结果。

公诉人立即展示出受害人的身体伤情鉴定报告,这是林子茜处女摸受损严重的直接证据。

但王良金却表示,这不能证明受害人处女膜受损和本案有直接关系,毕竟恋爱期间的男生女生,怎么可能控制得住生理的需求,证人邵小帅的证词前后矛盾,无法印证受害人案发时还是处女。

总结完,王良金嘴角一扬,表示自己问话完毕。

随后,公诉人相继请出林子茜的高中老师、大学辅导员出庭,为林子茜正名,两人均证实林子茜是一个三好学生,非常听话,还乐于助人,平常见人说话都十分腼腆害羞,从未有过出格行为。

公诉人以此证言驳斥王良金对林子茜人品道德质疑的无稽之谈。

但证人辅导员,遭到了辩护人王良金的猛烈攻击和诘难,质询主要在两点:

一是辅导员经常给交好的同学介绍商演资源,从中获利,这和老师的职业操守不符,也印证了辅导员唯利是图的性格特性。

其二她通过在KTV工作的经理朋友介绍受害人到KTV做“舞者”,侧面说明她有经常出入灯红酒绿场所的嗜好,人际关系混乱,私生活不检点。

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受害人能攀附结交这样的老师,可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最终经不住诱惑自甘堕落。

当然,不否认之前受害人乖乖女的做派,但是学好不容易,学坏一出溜。很多乖乖女乖宝宝,一进入大学,脱离父母和家庭的管教,经不住诱惑,很容易学坏,受害人也不例外。

这也恰恰印证了我当事人所说的受害人是“醉酒后主动上车主动勾引”。鉴于此,辅导员品行有问题,其证言,要求法庭不予采纳。

证人席上的辅导员当场涨红了脸,林宗南脸色越加难看,林家最乖的女儿,竟然去KTV那种乌烟瘴气鱼龙混杂的地方兼职,而自己这个父亲竟然一无所知。

看到林子苏的表情,显然她是知道的,便是气不打一处来,不仅没有规劝制止,竟然还帮着林子茜隐瞒,只是现在还不是生气的时候,要先一致对外。

林子苏的忍耐也到了极限,看到他睁着眼睛说瞎话,一拳头还是砸到了桌子上,这个王良金,还有这些杀人犯简直就是颠倒黑白,那天晚上茜茜分明是和我在青年公寓的,哪里来的喝酒?

而且她夜场的工作早就没做的,又何来夜场醉酒呢?他们为什么这般有恃无恐地在庄严的法庭上胡说八道?

林子苏越想越愤怒,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就举手请求发言,却没得到准许,毕竟法庭有法庭的程序。林宗南莫名火大,不由地怒瞪了她一眼,林子苏才不得不作罢,好在公诉人立马反攻。

公诉人就林子茜兼职一事询问辅导员起因和经过,辅导员回应称,茜茜是个非常乖巧懂事的孩子,她一入校,就在学校里做勤杂工。

她就是想通过这个方式赚一些生活费,想给家里减轻下经济压力,虽然姐姐林子苏一直给予她经济上的支持,但她自己也说不想总是依赖姐姐。

后来从朋友那里得知“筱燃KTV”在招兼职舞者,那会儿马上就到寒假,林子茜也说她寒假想留在学校,可以一边练舞蹈,一边兼职做工赚点钱,她也让我帮她留意兼职工作,我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她。

因为这个兼职舞者,只在KTV一楼公共酒吧的舞台献舞,而且每周固定三场,不必和客人有接触,每场可以获得500元的报酬,我考察后觉得安全靠谱,才给林子茜介绍。

为了保险起见,我还特意跟经理打过招呼,林子茜只做两个月,到时间就走人。至于我担心的客人骚扰问题,经理表示她会帮忙留意和照应,我这才放心。

还有一个考虑,是因为这个KTV离林子茜两个姐姐所住的地方非常近,万一有事情,两个姐姐都可以及时前去照应。

我跟林子茜讲了之后,她也表示非常愿意,后来也确实一直都相安无事。因为上夜班,学校又离得远,那两个月她就一直住在姐姐住的地方,寒假放假回来,就没再去了。

案发前,林子茜不在那里兼职已经好几个月了,根本不存在辩护律师所说案发那天林子茜是从夜场醉酒下班的事情。

这事,林子茜去KTV兼职一事,林子苏是知道的,但那时候她远在云连带罗汉团队,也是她要求林子茜去青年公寓住,一边又托付林美静多加照顾和留意,有任何不妥,就不准林子茜再去。

林美静也是知道这个事的,还有好几次去给林子茜捧场,并没有什么问题。

这厢,公诉人结束问话,林子苏再一次请求发言,直到此时才被允许。获得发言机会,林子苏不敢感情用事,而是谨慎而逻辑清晰地予以驳斥王良金刚才荒谬的污蔑之词。

她特别重申了一点,案发时间是端午节假期,茜茜离开KTV已经四个多月了,我老早和静姐、茜茜越好了一起过端午节。假期第一天我们三人一起逛街一起吃饭。

第二天静姐临时加班去了公司,我就和茜茜在公寓上午一觉睡到中午还去外面饭店吃的午饭。

下午我和茜茜闲来无事看了会电影,后面就跳起了舞,一直跳到天黑,后来妹妹说和小帅有约会,她收拾了才出去的。

辩护律师和几个被告所说茜茜是夜场醉酒下班搭车的事,根本就不存在,纯粹就是污蔑诽谤的无稽之谈。

王良金不紧不慢,当即就问,请问原告,离职不代表就不会再去!我想问你,受害人是什么时间出的门?

林子苏并不记得具体的时间,只记得妹妹出门时天刚擦黑,她略作思忖,便回复说,大约是在晚上七点左右。

王良金嘴角轻扬,当即驳斥道,七点就出门,可受害人却在9点多才到桃苑路公交站,从青年公寓到桃苑路,我亲自去坐过同一时间同一班公交车,只需要半个小时就能到,中间的一个半小时,请问受害人去了哪里?

林子苏顿时语塞,她确实把这一点忽略了,虽然知道茜茜不可能在这个时间点去喝酒,可这就是漏洞。林子苏这才恍然大悟,就是因为这个漏洞,王良金和罪犯才敢信口雌黄。

但林子苏很快就镇定下来,便解释称,正常情况下确实是半个小时,但是那天是过节,也许是堵车,也可能茜茜坐错了车,都是有可能的,唯一不可能发生的,就是茜茜明知有约会的情况下,且只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去喝酒,茜茜从小就是个循规蹈矩的人,怎么都不会在这种什么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荒唐之举。更不要说,目击证人的证词里也没有茜茜身上有酒气的说法。

王良金冷笑两声,回击道,知人知面不知心,你大学后就和受害者分开,聚少离多,人都是会变的,你所谓对受害人的认知也并非事实和全貌。一个半小时,别说喝酒,就是酒店开房偷情、杀人放火都能干了。

那我就能理解了,以为你没少干这种偷情玩心跳的下作勾当,才会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林子苏咬牙切齿,讥讽还击。王良金却没再穷追猛打,只是会心轻蔑一笑,法庭就此安静下来。

这一轮控辩双方交锋异常激烈,公诉方虽有理有据坚守城池,可辩护方也总能见缝插针步步紧逼,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还不到整个进程的一半。

法庭进入辩护方的举证环节,王良金首先请出的证人竟是李玲玲。袁深对林氏父女低头私语了一下,随后林子苏再次举手,表示李玲玲不能作为证人出庭,要求她必须回避。

法官询问理由,林子苏回说,李玲玲和林子茜是情敌竞争关系,还是学校里霸凌林子茜的人,她的证言不可信!

王良金当即据理辩称,证人李玲玲是林子茜能喝酒的关键证人,她必须出庭作证。于是,法官驳回了林子苏的回避请求。

随后,李玲玲出庭,到证人席上后,她的目光还特意寻找了一下林子苏的位置,发现林子苏正怒目圆睁,就冲她露出一抹诡异的阴笑,好像在说“我要你好看”。

林子苏心中很是不安,也搞不懂明明法官不会同意回避请求,为什么袁深还要让自己画蛇添足。

袁深似乎看出了她的疑问,便悄悄告诉她,这个请求的目的不是为了让法官同意,而是为了让法官知道证人和受害人的对立关系,留下证人证词不利受害者的先入为主的印象,那么法官的判断就会更严格谨慎,这才是真正的目的。林子苏恍然大悟。

“证人李玲玲,你和受害人是什么关系?”

“同学。”

“你俩关系如何?”

“最开始是好姐妹好闺蜜,无话不谈。”

“后来呢?”

“不说话了。”

“为什么?”

“她谈了男朋友啊。”

“为什么谈了男朋友,受害人就不和你说话了?”

“因为我知道她很多见不得人的事,她怕她男朋友知道。”

“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因为她经常做一些兼职,赚外快啊,为了钱,她什么都做的,就算出卖色相,她也毫不犹豫。”看着她睁眼说瞎话,林子苏恨得牙痒痒,恨不能上去撕了她的嘴。

“怎么个‘出卖色相’?”

公诉人立即抗议,表示反对,法官立判“反对无效”。

“就是去当外围女啊,介绍活儿的大哥一个电话,她晚上就会跑去酒店服务客人呢。后来还去KTV当小姐,被几十个客人包养——”

“审判长,我反对!刚才证人辅导员老师已经证实,我当事人是在KTV做兼职舞者,并不是证人李玲玲口中的‘小姐’,证人李玲玲在歪曲事实造谣污蔑,是对我当事人的人身攻击和恶意报复。”公诉人当机立断打断李玲玲的发言。

“证人李玲玲法庭上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请你依据事实发言!”法官发出严厉警告。

“我对天发誓,我说谎天打雷劈不得好死,出门被车撞死,全家死绝!”李玲玲面不改色发起毒誓,林子苏气得脑袋嗡嗡作响,公诉人和法官也是目瞪口呆。

“证人李玲玲,你和受害人一起喝过酒吗?”王良金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见效即收,展开了新问题。

“她酒量如何?”

“之前我们好的时候,她总说自己酒精过敏,不能喝。后来,我们关系闹崩后,有一次班里开元旦联谊活动,倪红跟我打赌林子茜肯定能喝酒,说她要是输了,就给我500块钱,我还想她肯定会输。然后,我就趁林子茜不注意,把她的饮料换成了酒,林子茜回来后就喝了,活动结束,回宿舍倒床就睡了,第二天什么事也没有。”

“喝的什么酒?”

“白酒啊。”

“多大的杯子?”

“这么高的玻璃杯。”李玲玲极其夸张的动作,在她的比划下,那“杯子”比她人头还要高,那已经不是“杯子”了,更像是酒缸,审判席上的法官和陪审员都不禁蹙了下眉。

“是这样的吗?”王良金拿出一个样品展示,就是平常喝饮料的那种玻璃杯。

“是。”

“满杯吗?”

“没有倒满,我们怕她怀疑,所以就倒了半杯,然后惨了雪碧。”

王良金特意请出了另一个证人倪红,她也言之凿凿地表示确有其事,看到林子苏杀人的眼神,也不禁犯怵,赶紧低了头。

这下林氏父女也都懵了,难道茜茜的酒精过敏症自愈了吗?!二人面面相觑,都不可置信。

当王良金表示自己问话结束时,李玲玲却殷勤地举手示意,表示自己还有话要说,王良金看了一眼法官,法官示意她讲。

“刚才她(指着公诉人)说林子茜是做‘兼职舞者’,只不过是KTV为了对外招聘好看一点,那根本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所谓的‘兼职舞者’就是小姐,大家都知道小姐是干什么的吧?!

你们都被林子茜表面的单纯欺骗了,她就是一朵盛世白莲花,她比任何人都要开放。我一个好姐妹经常去是那家KTV,亲眼看见林子茜跳得特别妖艳的舞蹈,专门勾引男人。

她只要看对眼了,就会跟客人走,去酒店开个房,吸个粉啊,做个什么3P运动的,都是有的。

有一次早上,五六点吧,我亲眼看见一个男的开车送她回的学校,那不是她钓的凯子,是什么?这一次她被强奸,要我说,就是她活该!”

李玲玲像个二流子,晃着身子,恶狠狠地看了一眼公诉席上的林子苏,颇有一雪前耻大为快意的样子。王良金耸耸肩,幸灾乐祸地看了一眼公诉席。

林子苏终于忍无可忍,跳起来,一巴掌拍到桌子上,气得浑身发抖,怒吼道:“李玲玲,你说谎,是张嘴就来,信不信我撕烂你的嘴?!”

法官立即敲锤警告:“受害人家属请控制情绪,这里是法庭!”公诉人最担心的一幕还是发生了,一旁的林父一直按捺着情绪,这一刻也忍无可忍,没有制止,而是默许了女儿的冲动和暴起。

很快,就轮到公诉人发起质询,他首先调了三份证据,不疾不徐道:“受害人和其姐姐林子苏都有酒精过敏症,姐姐林子苏更是随身携带抗过敏药,以防误食含有酒精的食品时可以救命——,”

“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陈诉和本案无关。”王良金阻挠道。

“反对无效!”法官裁决道。

“这份证据,是受害人在15岁生日时,误喝了一杯白酒后,导致酒精过敏症发作到医院的就诊记录,从那时起,受害人的父母就不允许她饮酒,滴酒不沾。

家人从来没有想过她会喝酒,因此并没有让她像姐姐一样随身携带抗过敏药。也是这个疏忽,给她招来了灭顶之灾。

审判长,这份证据,是受害人在事发后,救护车送进医院救治时,做的其中一份检查,具体的数据我就不重复。

简单说,就是受害人的身体皮肤表层被检测出高浓度的酒精,但血液中却没有检测到,这也是为什么我当事人事发后,浑身长满疹子、昏迷一个多星期没醒的原因之一。

这也是万幸,体内没有酒精,否则我当事人就不是昏迷的问题了,而是命丧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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