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9章 魏公(2 / 2)
李绩长叹了一声,没有说话,作为大唐开国硕果仅存的元勋重将,李绩口中的魏公便是他的老上司,瓦岗寨军的首领李密。因为李密曾经接受东都皇泰主杨侗的册封,被封为太尉、尚书令、东南道大行台行军元帅、魏国公,所以李绩称其为魏公。李密乃是北周八柱国之一李弼的曾孙,也是隋末群雄中曾经距离天子之位最近的人,乃当时著名的兵法大家。李绩对其十分忠诚,李密后来被唐军所杀,尸首还是李绩收葬的。这个时候他把王文佐与李密相比,隐藏的深意着实让人难解。
“这个——”高侃苦笑道:“李公您也未免太高看王文佐了吧?他如何比的上李密?”
“王文佐声名是及不上魏公,可若当时统领瓦岗军的是他,夺取天下的未必是先帝?”李绩叹道。
“为何这么说?”
“魏公多次击败隋军,然东都坚固,始终不得下,隋军败而后振,最后一战败于王世充,一世英名毁于一旦。”李绩道:“而王文佐善造攻城器械,若当初统领瓦岗军的是他,只怕先帝还在太原时,瓦岗军就已经破东都,入关中了!”
“他的攻城器械有那么厉害?”高侃吃了一惊:“东都的城墙可不是开玩笑的,还有守城器械也十分精良,当初先帝也奈何不得,是筑长围困之,在虎牢大破窦建德,王世充见大势已去,这才自缚出降的!若是真的攻打,只怕先帝仓促间也攻不下来!”
原来当时的洛阳城乃是隋炀帝建成的,负责设计东都的是当时著名的建筑大师宇文恺,每月使用役丁200万人,又从各地迁徙数万户富户前来,城墙坚固高耸,横跨洛河两岸,府库充实,是当时的著名的坚城,隋末争霸战争最后的三方大决战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洛阳城的争夺进行的。可无论是先前的李密,还是后来的李世民,在野战取得胜利之后,都没有选择发动猛攻,而是选择间接路线来达到目标,这是洛阳城防坚固程度的最好证明。
“厉不厉害过几日你就能亲眼看到了!”李绩道:“不过百济境内山城极多,这个我们都知道的,他能平定当初的叛乱,善治器械也不奇怪!”
“那既然这样,为何不采纳王文佐的献策,一举灭高句丽新罗二国,您老也能青史留名,我等也能沾点光!”高侃问道。
“青史留名?”李绩笑道:“这的确是很大的诱惑呀!人过七十死不为夭,老夫这个年纪,什么权位富贵都是过眼云烟,唯一在意的就是死后的那点名声了,若是墓道神道碑上多记上一笔,想想也是舒服!哎,可惜,可惜呀!”
“可惜什么?”高侃问道。
“王文佐太像魏公了!”
高侃愣住了,这已经是李绩
隋炀帝有一次在侍卫里看到他,就问手下宇文述::“刚才在左边仪仗队里的黑脸小孩是个什么人?”宇文述回答说:“他是已故蒲山公李宽的儿子,叫李密。”隋炀帝说:“这个小孩顾盼的神态很不寻常,别让他在宫里担任宿卫。”这次李绩明显指的是后者。
“英国公您有些言过其实了吧?照我看王文佐不是那种不知分寸的狂徒吧?”
“呵呵!”李绩笑道:“你知道吗?魏公当初在隋炀帝打算出兵征讨高句丽之前,也从没有想过要起兵造反的!留着新罗扯扯王文佐的后腿,对他,对大唐都未必是坏事!”
————————————————————————
当王文佐回到住处,每个人都小心的退到一旁,屏气低声,唯恐成为发泄怒气的靶子。
“主上,要上晚饭吗?”曹文宗问道。
“我不饿,待会再说!”王文佐闷闷不乐的坐在椅子上,刚刚在李绩那儿碰的软钉子有些出乎他的意料之外。这一方略他已经盘算很久了,觉得有很高的成算。在他看来像李绩这样的老人已经无所求,唯一渴望的就是名声,如果能一举平定二国,他的声望肯定会直线上升,甚至超过贞观时与他齐名的卫国公李靖。居然连这样的诱惑都能抵挡住,这老头当真是不一般。
曹文宗看出王文佐的神色不对,他挥了挥手,示意屋内的婢女都退下,自己站在王文佐身后,一言不发,过了好一会儿,王文佐突然吐出一口长气,问道:“对了,伍小乙和小蛮他们现在怎么样了?你有他们的消息吗?”
“小乙和小蛮?”曹文宗没想到王文佐为何突然问到这两个人:“属下不知,最近一次消息也是三个多月前的事情了!”
“他们都还好吧?”
“都好,都好!”曹文宗赶忙答道:“听说他们已经在那边立下脚,还开了好几家骡马店、酒肆、饼铺什么的!”
“哦?不错,不错!”王文佐饶有兴致的点了点头:“你写一封信给他们,让他们把新罗国内的情况写清楚,我想了解一下!”
“是!”曹文宗已经大概猜到王文佐的心意,不过他不敢多问,点了点头:“属下马上就准备!”
王文佐点了点头,他伸出右手抚摩着自己的刀柄,那柄金仁问赠给自己的宝刀刀柄尾端是一块象牙球,已经被手掌打磨的无比光滑。他拔刀出鞘,看到色泽沉暗的精钢刀身历经千锤百炼所留下的波纹。
“乱则斩之!”
昨天家里忙房子的事情,所以断更了一天。
讨论区里看到有人说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怎么说呢,至少在唐中后期魏博镇的百姓还是过得不错的。我拿魏博和江南作比较,其实是想说勇敢的人会自由,自由的人往往幸福。当然,魏博镇的牙兵们最后还是被朱温杀光了,但他们至少爽了150年,对不?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