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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何为十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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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十恶?

十恶俗称“十恶不赦”,乃是历朝历代总结出来的十种罪大恶极且罪不容赦的重大犯罪。

十恶为哪十大罪状?

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

“秦桧罪状之范围,可为谋反,可为谋大逆,可为谋叛,可为恶逆,可为不道,可为大不敬,可为内乱。”

“如若朕再严苛一些,亦可为不孝,可为不睦,可为不义!”

殿下众人一边听着,一边细细推敲琢磨官家的话,似乎非常有道理。

通敌卖国,本来就可以定为谋反和谋大逆,自然也可以定为谋叛和恶逆。

通敌卖国等同于置朝廷和官家利益于不顾,那也可以定位是不道和大不敬。

至于秦桧结党营私和陷害忠良,便是内乱和不睦以及不义。

至于不孝,臣子最大的孝便是天地君亲师,都不忠君那么何来孝道。

“官家所言确实如此,秦桧罪行累累,说他十恶尽占也不为过!”

何铸毕竟是台谏官员,自然是熟知律法和罪名,细细一想秦桧罪行确实把这十恶占全了。

原本他还想为秦桧求情,没想到官家这十恶之言有些醍醐灌顶,让他有些大彻大悟。

“既然十恶占尽,那便将秦桧与秦妻王氏凌迟处死!”赵构轻描淡写的说道。

大宋初期并无凌迟,直到仁宗时期,方才首开凌迟先例。

凌迟便是俗称的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是历朝历代最为残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秦桧较之万俟卨如何?朕既然能定万俟卨凌迟之罪,自然也能定秦桧凌迟之罪!”

赵构此时的话中透着一股不容分说的强势,他就是要定秦桧凌迟之罪,借此警示文官,借此昭告天下。

让那些怀揣二心的臣子看看,通敌卖国和陷害忠良是什么样的下场。

“那秦桧族人又该如何处置?”何铸禀道。

“秦桧全族刺配琼州,子子孙孙不得出琼州,不许科举,不许从军!”

如果说以凌迟处死秦桧夫妻二人是极刑的话,那么秦桧全族刺配琼州并且有诸多限制,同样可以理解为是极刑。

《宋代刑法考》里面便有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

由此可见刺配便是将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并且主要是应用在盗贼身上的一种刑罚,对于犯人的身体和心理都是非常大的摧残。

大宋初年设定此刑的初衷,原是宽贷死刑之意,后来逐渐扩大施用。

刺配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非常恶劣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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